3月16日,记者从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0年,凯里市严格开展食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了一批违法经营行为,用法治力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屏障。一起来看下,凯里的哪些商家被处罚:
01 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从凯里市银田农产品物流园的水产经营户“凯里市老六水产品批发店”购进人工饲养的网箱鱼江团、黄辣丁、中华鲟等水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凯里市红州路57号兴宇房产一楼8号门面销售,当事人为销售其购进人工饲养的水产品,达到吸引顾客的噱头,明知其经营使用的原材料是人工饲养的网箱鱼水产品,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仍然在其就餐间墙上张贴喷绘广告(广告尺寸:1.2米*2.4米,共2.88平方米),广告内容标注“河鱼和野生河鱼”,为其销售的人工饲养的网箱鱼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虚假,与实际购进和销售的水产品原材料内容不符。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规定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其经营场所内消除影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02 当事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不明渠道购进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窖藏1988”习酒(雅致版),习酒外观标注商标为“習酒”牌商标,数量:25件(每件4瓶,共计100瓶),销售价:400元/件,生产日期:2019-10-11,批次:91421056042S,于9月7日晚从贵阳运输上述涉案物品到凯里市西门街道风情大道销售,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辨认意见《鉴定证明》不是该公司生产,属于该公司产品,经本局认定当事人侵权事实成立,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100瓶X100元=10000.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本局扣押的25件(共计100瓶)“窖藏1988”习酒(雅致版)标注“習酒”®注册商标的白酒。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上缴国库。
03 2019年11月1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市公安局、市农村农业局,开展打击毒豆芽专项行动。经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陈某梅、姚某、李某军、陈某琴为使豆芽无根、产量高、卖相好、不容易腐烂,四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掺入“无根水”、“AB 粉”、“无根豆芽生长调节剂”等物质,并将生产的豆芽拿到农贸市场销售获利。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在该四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检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至凯里市公安局。
经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对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处10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04 2020年9月25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凯里市成州五金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有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和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缆(数量共36卷)销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缆分别:1、型号为2×2.5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68元/卷,购进数量共5卷;2、型号为2×4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108元/卷,购进数量共2卷;3、型号为2×6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162元/卷,购进数量共1卷;4、型号为3×4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162元/卷,购进数量共23卷;5、型号为3×2.5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101元/卷,购进数量共2卷;6、型号为4×2.5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135元/卷,购进数量共2卷;7、型号为4×6mm2的工程专用线缆购进价格是324元/卷,购进数量共1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和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法律规定,处罚款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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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黔东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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